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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召開修法公聽會,落實監督航空業」

記者會新聞稿

2025年11月14日

⏰時間:114年11月14日上午10時

🏢地點: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號)

📍主辦單位: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

📍發言代表(依順序):

1.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理事長張書元

2.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常務理事李瀅

3. 中華航空企業工會理事許嘉倫

4. 長榮航空企業工會副理事長趙婕歡

📞新聞聯絡人: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秘書長周聖凱0933715209

✅訴求:

一、 民航局應儘速召開修法公聽會,修正《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和《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  查綱要》,強化監督航空業的勞動狀況。

二、 民航局曾於105年召集《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修法公聽會,提修正草案,加強空服員的保障,例如加強管理飛時上限和時差保護、加強定義休息時間和休息設備等等,但在資方壓力下,沒有修正,也導致十年間航空業重大勞資爭議不斷,機組員過勞的情況變嚴重,民航局不應該再屈就和配合資方,應立即重啟修法工作,確保空服員不過勞。

三、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明定機組員如過勞,得不執飛,但實際上,機組員害怕被懲罰,即使過勞也不敢依法主張不執飛,民航局應修法強化過勞保障,如航空業者臨時變更空服員班表或未讓空服員休完法定休假,導致空服員過勞不執飛時,不用請假、更不能被不利待遇。

四、 《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審查航空業者營運申請時,機組員能量為評估項目之一,民航局應從嚴審查,如航空業者未備足機組員人力,例如休假日不足法定天數或限制機組員請假,應視為機組員能量不足,才不會發生空服員過勞或請假被刁難的情況。

五、 國際航空經常違反勞動法令,但很少違反民航法令,因為勞動法令的罰則對國籍航空毫無壓力,違反民航法令則會影響航權分配和申請,民航局最有條件和權力管好航空業者,不應該再作航空業者的幫兇,民航局應將經常違反勞基法第32條(超時工作)或勞基法第36、37、38條(休假相關)或勞基法第42、43條(請假相關)的航空業者,視為不配合「國家政策和公共利益」,列為航權分配的評估項目,同時以民航法一併開罰,才能讓航空業者恪遵勞動法令。

一位年輕的長榮空服員抱病服勤後過世,顯示台灣勞工請假權和健康權的保障嚴重不足,幾乎所有空服員都曾經有害怕被懲罰而抱病上班的經歷,不只請假權應該被制度性保障,避免空服員抱病上班,更應該從源頭解決,改善空服員經常過勞、生病的工作環境,讓健康權也得到制度性保障,所以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邀集各大航空業工會11月14日共赴民航局陳情,超過100位各航空服員到場,另有友會聲援50餘人,期盼真正具有權力制衡航空業的主管機關「民航局」,召開修法公聽會,檢討《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和《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以落實監督航空業。

一、 修正《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簡稱AOR)是規範航空業者實際營運航班時應遵從的規範,也包含空服員的飛行時間和休息時間都被納入管理,但其中許多條文都非常寬鬆,對空服員健康的保護效果甚微,民航局自知保障不足,105年曾召開修法公聽會,並建議修正草案,來加強對空服員的保障,例如現行條文第37-1條「連續三十日內之總飛航時間,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小時。」改為「連續二十八日內之總飛航時間,不得超過一百小時。」;或是同為第37-1條的服勤時差6小時以上之航班返臺後至少休48小時,從嚴為時差4小時;或是現行條文第37-2條將紅眼航班的定義從凌晨2點到5點,從嚴為凌晨2點到6點等。但在航空業者的強烈反彈下,以上能保障空服員不過勞的條文,民航局都不敢修正。

其次,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當初也主張許多條文應該被修正,例如機上休息設備的定義,應明文規範成可以「平躺」,才可能讓空服員真正休息;或是輪休1小時,工作時間就能拉長為20小時,嚴重不符合人的身體健康和機能;更重要的是,航空業者違反勞動法時,民航法應該一併開罰。但在航空業者的強烈反彈下,民航局一樣不敢採納。

後果即是,經過了十年,航空業勞資爭議不斷、航空業者違反勞動法頻頻,所以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主張,民航局不能在繼續因為害怕航空業者反彈,就配合航空業者來剝削空服員,應盡速召開修法公聽會,重新檢討AOR現行保障不足之處。以及經過了十年,AOR許多落後勞動基準法之處,都應該並予修正,例如一般勞工的輪班間隔法定最少11小時,但AOR竟然容許空服員的輪班間隔最少只有9小時,簡直荒謬至極。

民航局十年前就知道AOR是一部充滿破洞的法律,現在更應該立即亡羊補牢,如果民航局繼續放著破洞不改善,等於是公然配合航空業者違法和讓空服員過勞。

二、 修正《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長榮航或華航等大型航空業者,經常發生讓空服員超時工作的情況,長榮航甚至屢創裁罰金額歷史新高,114年讓空服員超時工作被裁罰累計超過200萬元,但長榮航完全不怕、繼續違法,社會大眾都在檢討如何才能嚴管航空業者,行政院也曾公開表示會想辦法。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要告訴行政院,民航局事實上是有能力和權力嚴管航空業者,但一再給航空業者開後門。

首先,依據《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第四條,民航局初審航空業者的營運申請時,第一個評估項目就是機組員能量,民航局理應嚴格審查航空業者的空服員人力是否充足,足以負荷增班增點,但民航局都用寬鬆的方式來放水,例如疫情過後航班爆炸性復甦,許多航空業者在空服員人力吃緊的情況下就增班增點,導致空服員休息時間被縮減、排班密度變高、休假和請假變困難,例如連續上班8天、9天,或年度總休假不足法定天數,航空業者直接強迫空服員加班,只給加班費、不准空服員休息。如果民航局一開始即能從嚴審查,就不會發生長榮航為管制空服員請假,而發明各種懲罰手段的悲劇。

再者,依據《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第七條,各大航空業者競爭航權時,評分項目佔比最高的是「配合國家政策和公共利益」,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不能不問民航局,勞動政策難道不是國家政策的核心之一嗎?瘋狂違法的航空業者,難道可以算是「配合國家政策和公共利益」嗎?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主張,民航局應修正《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明文規範航空業者違反勞基法第32條(超時工作)或勞基法第36、37、38條(休假相關)或勞基法第42、43條(請假相關)等勞動法令,應視為不配合「國家政策和公共利益」,扣減航權審查的分數,才能杜絕航空業者剝削員工、讓員工過勞的惡性競爭,更轉為共同改善員工福祉的良性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