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在108年6月20日發動罷工,長榮航空公司旋即在隔天6月21日對工會、工會幹部、秘書處等總計13人提告非法罷工,每日求償1700萬元,經108年勞裁第37號案決定書認定,#長榮航空公司提告求償的行為是意圖給予罷工參與者壓力,打壓工會,違反工會法第35條,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本會發動罷工之程序皆依循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辦理,先經桃園市政府調解不成立、全體會員過半數投票同意(長榮分會會員更達9成同意),始發動罷工,合法性並無疑慮。#桃園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24055號不起訴書也認定本會設置罷工糾察線是合法行使罷工權利。
長榮航空公司主張本會罷工違法之理由有二:
一為本會訴求包含勞工董事,然此訴求業經勞動部長許銘春5月22日公開表示為合法罷工訴求。
二為本會招收高雄組員為會員,然高雄組員主要工作地雖為小港機場,但是受訓地點、投保地點等皆為桃園,也會在桃園機場服勤,過往協商訴求、核對會員名冊時,包含高雄組員部分,長榮航空公司更從未表示過異議;其次,華航空服員罷工同樣包含高雄組員,合法性也沒有疑慮。
長榮航空公司沒有詳細釐清查證,就在罷工第二天提起高額求償,顯然帶有恐嚇本會幹部、會員和會務人員之動機,目的在縮小罷工規模,也導致社會大眾和會員對罷工的誤解和疑慮,製造對勞工權益和勞工運動的不當認識,已在罷工當下造成實質傷害。
過往傷害已不可挽回,然今日不只 #勞動部認定長榮航空提告非法罷工求償的行為違法, #桃園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24055號不起訴書也認定本會設置罷工糾察線是合法行使罷工權利,都再再顯示長榮航空公司主張之無理,本會也深切呼籲長榮航空公司應尊重工會各項集體勞動權利的行使,停止對工會、工會幹部及秘書處濫訴,在疫情期間放下對立以修復勞資關係,讓全體長榮航空員工能團結一心,共渡疫情。
一、確認相對人於108 年6月21日對申請人工會會員趙00、
王00、李甲OO、胡OO、詹00、廖00、蘇OO、
黃00及曲00等9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連帶給付相對
人新臺幣參仟肆佰萬元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
第1款之不當勞動行為。
二、確認相對人於108年6月21日對申請人工會會員趙00、
王00、李甲OO、胡OO、詹00、廖00、蘇OO、
黃OO及曲OO等9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連帶給付相對 人新臺幣參仟肆佰萬元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
第4款之不當勞動行為。
三、確認相對人於108年6月21日對申請人工會、會員趙OO、
王00、李甲OO、胡OO、詹00、廖00、蘇OO、 黃OO、曲OO及會務人員周00、00、李乙00等
13 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連帶給付相對人新臺幣參仟肆佰
萬元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 條第1項第5款之不當勞動
行為。
四、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決決定書之日起5日內於其內部網站
「長榮航空企業入口網站(https:/myeva.evaair.com)之首
頁以不小於16號之標楷體字型將裁決主文公告14日以上,
並將公告事證存查。
五、申請人其餘之請求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