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華航空服員自111年起,被同一位座艙長多次性騷擾,因懼於座艙長的權勢,隱忍不敢通報,導致嚴重的心理疾患,直至114年才終於通報職場性騷擾和提起民事訴訟。臺北地方法院日前宣判,三次行為構成職場性騷擾,其中一次更構成《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所定的「權勢性騷擾」,賠償總金額達119萬730元。
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勞訴字第460號案判決書指出,飛航勤務具有「封閉空間及工作秩序」的特殊性,客艙組員在勤務期間必須接受座艙長的工作指示及管理監督;座艙長並負責客艙事務管理、組員督導及勤務考核,因此雙方確實具有職務上的上下指揮、監督關係。
本案同時明確認定,受害人在飛航勤務期間,相較一般同事關係,更難拒絕或制止座艙長的性騷擾行為,這位座艙長正是利用其職務身分所形成的「權力優勢、職務便利或接近被害人的機會」實施性騷擾,構成《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所定的「權勢性騷擾」,更讓當事人逐漸出現恐慌、畏懼肢體接觸、焦慮等症狀,蒙受龐大心理壓力,甚至長達數月難以上機工作。
是故本案最終判決這位座艙長應賠償受害人醫療費用、心理諮商費用、不能工作期間的損失、性騷擾造成的非財產損害,其中構成權勢性騷擾的行為,再依據113年新修正的《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和第27條,酌定一倍懲罰性賠償金,最後賠償總金額達119萬730元。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期盼,本案判決能對所有具管理、考核權力的主管產生真正的警惕作用:權勢不是性騷擾的保護傘,利用職務權力傷害他人,會有更高的代價。 我們也希望將羞恥轉向,應該感到羞恥的,從來不是害怕、沉默,或多年後才終於說出口的人,而是選擇利用權勢侵害他人的人。
本會更建議,曾經性騷擾調查認定成立者,不應再被選任為具有管理、考核權力的主管職。如果一個人曾經利用不當方式侵害他人身體或人格界線,雇主卻仍讓其掌握對基層的管理、考核權力,不僅是對受害者的不負責任,也是在製造下一起權勢性騷擾發生的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