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理事朱良駿、理事林馨怡,參加106年6月23日「運輸業勞工大體檢」記者會,分別擔任活動主持人及發言人,以及本會理事潘家洛為高雄地區核心幹部,曾遭華航公司試圖以懲戒性調動等手段予以打壓,三人皆遭106年度績效考核評定乙等,經勞動部107年勞裁第24號決定書 #認定不當勞動行為,並 #命華航公司重為適當績效考核,華航公司一路上訴至今五年,經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530號判決 #判決華航公司敗訴定讞

➤華航公司針對工會幹部106年度績效考核,於主管考核項目給予偏低分數:

「係針對參加工會活動及擔任工會職務所為報復,致使潘家洛、林馨怡、朱良駿3人該年度考績等第為乙等,受有無法調薪晉支及領取全部獎金等不利待遇,且 #可能造成其他工會幹部因恐遭公司藉由考核權加以制裁,日後不敢參加工會活動之 #寒蟬效應#是不當影響及妨礙工會活動,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不當勞動行為。」

工會活動應受保障,而雇主透過各種手段違法打壓工會幹部,包含 #考績報復等行為更應受到限制,才能促進工會正常運作及發展,並有效建構集體勞資關係,發揮集體協商功能,助於勞工權益維護及提升。

【空服員參加抗議考績乙等,華航懲處被認定「不當勞動行為」定讞】新聞連結:https://reurl.cc/an1W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