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張姓幹部遭中華航空公司司法追殺:
1.張姓幹部參與工會活動後,被中華航空公司提告刑事公然汙辱、誹謗及毀損罪、民事訴訟要求於4大報頭版公開道歉(當時所需金額約450萬),刑事部分經判不起訴,民事訴訟遭駁回後中華航空公司又上訴。
2.張姓幹部於臉書上發文批判華航公司年終獎金計算,被中華航空公司約談並記申誡兩次。
本會幹部言論為監督具公益性議題,中華航空公司卻明顯針對本會幹部吹哨行為進行強烈打壓,試圖透過訴訟手段報復吹哨者,一再上訴更明顯是騷擾性濫訴,引發本會幹部對工作權的不安及恐懼,以達消滅工會目的,故本會提起裁決。
主文:
一、相對人對於申請人張○○於 (中略)言論,並於 (中略)參與申請人工會 (中略)舉行之活動中, (中略)提出刑事公然侮辱罪、誹謗罪與毀損罪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與第 5 款之不當勞動行為。
二、相對人對於台北地方法院 (中略)民事判決提出上訴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與第 5 款之不當勞動行為。
三、相對人於 (中略)約談申請人張○○,並於 (中略)對申請人張○○為兩次申誡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 35 條第 1第 4 頁,共 55 頁項第 1 款與第 5 款之不當勞動行為。
四、相對人應於本裁決決定書送達翌日起7 日內塗銷申請人張○○申誡二支之懲處紀錄,並將塗銷事證存查。
五、相對人應自本裁決決定書送達翌日起 5 日內,將本裁決決定主文以標楷體 16 號字型公告於內部網站即「中華航空企業資訊網」(http://www.eip.china-airlines.com)首頁 10 日以上,並將公告事證存查。
中華航空公司對本會幹部提出顯不相當訴訟及懲戒處分構成不當勞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