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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邱羽凡表示,這是最高法院對罷工合法要件的釐清:
1️⃣「無工可罷」的工會會員無罷工投票權,罷工投票的會員「限於該工會中任職該勞資爭議企業之工會會員」。
👉最高法院的見解為:「諸職業工會之組成、協商與罷工之目的,#所謂有權參與投票者,#應僅有爭議範圍所及之工會會員,不包括非爭議範圍所及之工會會員或其他非工會會員。」
*勞動部在去年對機師工會就長榮罷工為罷工投票的見解,認為「要讓全體工會會員投票」不足採認!換言之,未來無論是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只需請被罷工企業中的會員進行罷工投票。
*日前高教工會辦理「英國文化協會分部罷工投票」,而不是請全體高教工會會員投票,最高法院見解剛好用來支持此作法的合法性。
2️⃣不能單單以罷工投票所生的程序瑕疵,來否定整體罷工的合法性!罷工投票程是工會與會員間的事情,與雇主無關,雇主不用幫工會計票再挑毛病並以此為由否定罷工的合法性。
👉最高法院的見解為:「罷工投票程序之目的,在實現工會內部民主以及會員表達參與罷工暨其意願之自由,重在確保工會內部民主及罷工正當性,效力存在於工會內部,#縱有瑕疵,非為罷工合法性之判斷要件。」、「工會於罷工主體、目的及手段之正當性均無違反時,雇主不得以工會違反罷工投票之內部程序,對之請求損害賠償。」
本文轉自邱羽凡教授臉書:貼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