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調解
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穩定勞動關係,《勞資爭議處理法》制訂了勞資爭議調解。
歡迎本會會員職場權利受侵害時與本會連絡。
法源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9 條
「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申請調解時,應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
前項爭議當事人一方為團體協約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之機關(構)、學校者,其出席調解時之代理人應檢附同條項所定有核可權機關之同意書。
第一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勞資爭議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交付調解,並通知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
第一項及前項調解,其勞方當事人有二人以上者,各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主管機關,就該調解案件均有管轄權。」
本會調解紀錄(陸續更新中)
2019年重要調解
事實發生經過: 分別於2015與2016年升遷至同一職級的空服員,於2015年調薪後導致2016年薪資不同,有同工不同酬狀況,引發之公平合理問題。 爭執事項: 1.2015年調薪有無差別待遇為俺公平原則問題? 2.要求補償薪資差距 調解結果: 雙方無共識,建議事情發生經過: 本會會員任職長榮航空,升遷年度恰逢調薪年度,僅能有既有升遷後調薪,未能同享公司另外整體調薪。 爭執事項: 薪資結構及升遷作業細節是否有進步空間? 應補償申請人多少薪金? 調解方案: 薪資結構及升遷作業等規定資方表示無法公告,建議員工藉由電子信箱詢問相關疑義,資方無法同意調解請求。 調解結果: 不成立,雙方無共識。事情發生經過: 本會會員擔任長榮航空空服員,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及《育嬰留停實施辦法》申請留職停薪,但因長榮航空調薪制度,無論該年度在職幾天,育嬰留停者皆被排除調薪,長榮航空調薪制度明顯與性別工作平等法精神相悖。 爭執事項: 員工依育嬰留職停薪辦法復職後排除加薪,是否有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育嬰留停實施辦法? 調解方案: 委員會針對因育嬰留停至薪資落差之員工,建議於理、情,斟酌適度補償,惟資方認為該公司制度以調整,調整以前之落差,無法同意補償。 調解結果: 不成立。雙方無法達成共識。調解紀錄
調解:雇主拒絕員工申請特休後提出調解
2019年
01月 3案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
03月 2案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成立
10月 1案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後恢復特休11月 1案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後恢復特休
12月 6案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爭議中
天災假:未依照約定勞動條件給薪
2019年
12月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爭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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