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調解
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穩定勞動關係,《勞資爭議處理法》制訂了勞資爭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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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9 條
「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申請調解時,應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
前項爭議當事人一方為團體協約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之機關(構)、學校者,其出席調解時之代理人應檢附同條項所定有核可權機關之同意書。
第一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勞資爭議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交付調解,並通知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
第一項及前項調解,其勞方當事人有二人以上者,各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主管機關,就該調解案件均有管轄權。」
調解紀錄
調解:雇主拒絕員工申請特休後提出調解
2019年
01月 3案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
03月 2案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成立
10月 1案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後恢復特休
11月 1案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後恢復特休
12月 6案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爭議中
天災假:未依照約定勞動條件給薪
2019年
12月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爭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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